本處設置處長1名,副處長1名,秘書1名,
其下設有食品產製組、食品流通組、藥政醫粧組、安全組、檢驗組、綜合規劃組、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組織架構圖,詳細內容如組織規程】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171700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64257778號函備查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三條 |
食安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食品產製組:食品抽驗;餐飲業及校園團膳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製造及輸入業源頭管理。 二、食品流通組:營養師證照管理;烘焙糕餅、食品包裝容器具加水站衛生管理;健康食品、基因改造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廣告、標示及物流販賣業管理。 三、藥政醫粧組:化粧品管理、抽驗及稽查;藥品、管制藥品、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商;藥事機構、藥事人員管理。 五、檢驗組:檢驗品質提升;檢驗方法研析;公共衛生檢驗。 四、安全組:食品中毒等調查處辦;食品、醫藥、化粧品之稽查、抽驗;人民申請案履勘、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稽查。 六、綜合規劃組:資訊安全管理、庶務管理;公共關係、宣導行銷;法制、行政罰鍰案件管理;食品藥物安全綜合規劃。 |
第四條 |
食安處置秘書、組長、專員、技正、組員、衛生稽查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五條 |
食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食安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食安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九條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衛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十條 |
食安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食安處擬訂,報請衛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食安處擬訂,報請衛生局核定;丙表由食安處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