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安專區 > 自主管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一、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要求具有「稅籍登記」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與製造業者,以及具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食品製造業者,從111年1月1日起,應針對所輸入或製造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法規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

三、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一)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 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保險範圍:
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應 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五、本保險施行日期:
(一) 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
(二) 具工廠登記具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
(三) 具稅籍登記具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5
  • 發布日期: 2022-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2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