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市售包裝的鮮乳產品之品名標示是否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市售包裝的鮮乳產品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取得「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惟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之產品,品名僅可標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若為進口乳品則不得標示為「鮮乳」,僅可標示為「Fresh」、「Freshness」或等同意義字樣。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22
  • 發布日期: 2025-09-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