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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品真品辨識之實施原則

一、依據107年2月13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藥字第1076005089B號函辦理。
二、有關「處方藥品真品辨識之實施原則」原則如下:
(一) 處方藥品須經醫師評估病人使用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後,開立處方經藥事人員調劑後供病人使用,病人並須依醫囑正確使用藥品,使能發揮藥品療效及降低使用風險。因此藥事法第67條規定,處方藥品廣告僅能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網站,並無法直接向一般民眾(非開立該處方藥品之民眾)宣傳處方藥品廣告。
(二)為進一步避免病人取得仿冒處方藥品之機會,同意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可透過加強醫師、藥事人員及取得該藥品處方箋病人之衛教宣導,其實施原則如下,惟藥商應於執行前提供完整之具體辦理方式,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
1.處方藥品真品辨識可放置於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之網頁或僅提供醫藥專業人士瀏覽之網頁。
2.提供醫師及藥事人員真品辨識資訊,以利醫師於處方該藥品後,抑或藥事人員於調劑該藥品時,向領有該藥品處方箋之病人衛教使用。
3.取得該藥品之病人可藉由掃描藥品外盒上的QR code,連結到相關說明網頁,抑或可撥打業者提供之客服專線,經告知客服人員產品序號來確認。
4.製作處方藥品真品辨識海報,於針對醫藥專業人士辦理之醫藥學相關研討會張貼使用。
5.將藥品真品辨識資訊製作成三角桌曆狀圖片,並置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中,由醫師或藥事人員指導病人藥品辨識。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5
  • 發布日期: 2018-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 點閱次數: 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