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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食品業工作,有那些情形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五條之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僱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9
  • 發布日期: 2023-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