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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販賣散裝食品生意人,聽說販賣散裝食品有規定食品標示的方式嗎?

一、有關販賣散裝食品時應要注意食品來源原產地、產品名稱、有效日期等等標示,食品未販賣完畢前,食品包裝外袋應保留到食品售完後才丟棄。
二、標示事項:
(一)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應標示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之外,其餘標示不在此限。
(二)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三)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應標示之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