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3.淨重、容量或數量。
4.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6.原產地(國)。
7.有效日期。
8.營養標示。
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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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內容要寫些什麼呢?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衛生醫療,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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