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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可否送自行製造之食品至貴局檢驗?

1.依據臺中市食品衛生檢驗及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本處僅受理臺中市市民及臺中市轄內依法設立之公司、商業或工廠。
2.檢驗項目及費用如下:甜味劑 3,300、著色劑 2,500、防腐劑(酸類) 2,500、防腐劑(酯類) 2,800、總生菌數 1,000、大腸桿菌群 1,100、大腸桿菌 1,200、農藥殘留 6,500、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 2,900、食品中摻加西藥 8,500、黃麴毒素 3,000、橘黴素 3,100、赭麴毒素A 3,500、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四十八項 3,500、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 3,600、二氧化硫 1,500、蘇丹色素 4,000、二甲基黃及二乙基黃 2,900、順丁烯二酸 2,000及亞硝酸鹽 1,600。
詳細申請及流程資訊請至服務e櫃台https://eservices.taichung.gov.tw/AdvSearch/FormDownload/160/Download/140011/387140100I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4
  • 發布日期: 2023-0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 點閱次數: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