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二、依疾管署「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之傷寒及副傷寒防治措施預防方法第6款規定,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應採糞便檢查作為診斷,而非血清診斷(widal test),因 widal test 之專一性不高,不能作為確診或通報之依據。
三、因此,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每年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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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食品業者,請問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要包含哪些項目呢?多久要做1次呢?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1
- 發布日期: 2020-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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