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檢體來源為醫院、診所、藥局、藥房及中藥行之中藥(需有取得來源憑證)。
二、不受理情形: 檢體(內服藥物)來源為購自青草藥店、國術館、民俗療法、整脊中心、神壇廟宇、地攤、朋友間接介紹無場所之藥物,以上已屬不合法藥物,或從國外、大陸自行攜回之藥物,均不予送驗;並請勿服用。
三、送驗作業流程:
(一)消費者申請檢驗時需攜帶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並檢附購買憑證,如收據、名片、掛號單及藥袋等,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填寫申請書(需詳填購買來源,場所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切結書,申請人(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
(二)送驗檢體數量:30公克、30粒(如每粒重量小於300毫克,則需50粒)、液劑100毫升、藥粉包1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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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申請中藥摻西藥應如何辦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31
- 發布日期: 2022-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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