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化粧品購買地點及憑證(如收據、發票)。二、申請檢驗檢體數量:須為未開封、包裝完整之化粧品。數量依產品屬性不同:瓶裝化粧品4瓶、濕紙巾3包、面膜或足模4片以上為1份,相同批號需2份。三、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填寫申請書、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