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已於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相關規定,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衛生單位自106年1月6日起停止受理化粧品廣告審查之申請及審查。
二、但提醒您,依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情事。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請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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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廣告是否應申請?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31
- 發布日期: 2021-06-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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