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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及注脂肉標示原則

一、適用產品定義:
(一)重組肉食品:以禽畜肉或水產品為原料,經組合、黏著、壓型或其他方式,以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水產品)塊(排、片)之產品。
(二)注脂肉食品: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
二、標示原則:
(一)包裝或散裝重組肉、注脂肉:
品名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另散裝食品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標示牌(板)或其他相類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二)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
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其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或其他相類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三、備註:
(一)貢丸、魚丸、熱狗、火腿、培根、香腸、魚板、牛肉丸、鴨肉丸、漢堡肉及以肉漿壓製成型的豬肉乾等,為消費大眾熟知之加工製品,得免標示。
(二)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5
  • 發布日期: 2015-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