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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罰則?

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時,如發現食品業者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7
  • 發布日期: 2015-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 點閱次數: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