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應至少保持15公尺之距離。
四、蓄水池(塔、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3公尺以上,並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五、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第一款與非第一款用水,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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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之用水應符合何項規定?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16
- 發布日期: 2015-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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