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應至少保持15公尺之距離。
四、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3公尺以上。
五、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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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之用水應符合何項規定?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24
- 發布日期: 2015-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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