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您自行攜帶藥品回國,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表列內的藥品攜帶限量依表列數量規定,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每種限帶12瓶(盒),表列內藥品及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攜帶總量合計不可超過36瓶(盒)。
二、如超出限量,則應於返國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
三、另外,攜帶「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為限;有攜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則須憑醫療院所知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五、若是為郵寄或快遞寄送藥品回國,並需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6、14條,需事先提出申請,並填寫「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才可以將藥品輸入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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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想從國外購買藥品回國,有什麼需要注意的規定?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31
- 發布日期: 2023-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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