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公告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十四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三、「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包含洗髮用化粧品類(如洗髮精、洗髮乳、洗髮霜等…)、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如洗面乳、洗面霜等…)、沐浴用化粧品類(如沐浴油、沐浴乳等...)、 香皂類(如香皂等...)、頭髮用化粧品類(如頭髮滋養液、護髮乳、護髮霜、染髮劑、燙髮劑等...)、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如化粧水、化粧用油、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 剃鬍水、剃鬍膏等)、香氛用化粧品類(香水、香膏、香粉)、止汗制臭劑類(止汗劑等...)、唇用化粧品類(唇膏唇蜜等)、覆敷用化粧品類(粉底液、粉底霜等)、眼部用化粧品類(眼霜、眼膠等)、指甲用化粧品類(指甲油等)、美白牙齒類(牙齒美白劑等)。另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於110年7月1日起屬化粧品範圍。
四、上述「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相關資料請至衛福部食藥署網站/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GMP專區/公告或函項下查詢(檔案下載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189&id=32955)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什麼是化粧品?定義為何?如何查詢化粧品類別?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31
- 發布日期: 2021-06-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 點閱次數: 18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