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師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備註:
(一)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三)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1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四)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二、申請方式:請於支援前事先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網址: https://ma.mohw.gov.tw/portal/#/login)進行線上申報,申報時請於「備註欄」上填寫被支援診所執業藥師姓名及假別,欲送出申請時請再次確認「支援目的」是否有勾選,並於該網址查詢是否申報成功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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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什麼情況可以報備支援?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31
- 發布日期: 2022-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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