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論國內生產或輸入之食品及食品原料,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5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
二、依據現行邊境管理措施,日本輸臺食品皆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業者已可充分掌握產品來源產地資訊,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針對日本輸入之食品應依其原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以利消費者可明確知曉日本食品產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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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若開放,來自核災地區的食品要怎麼標示,標示到什麼程度?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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