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之事項,可選擇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未限於本體上標示。惟如屬供〝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本體上。
二、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依食安法第26條),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以上資訊均可參見食藥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906&r=939076954)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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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食安法第26條進行標示的食品容器具及包裝,都要在本體上標示規定事項嗎?有「新」規定嗎?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1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