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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及外包裝之標示原則為何?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

一、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註:係指產品中具消毒、清潔作用之成分屬單一化合物者,應標示其中文化學名稱;屬天然材料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一般社會通用名稱;屬天然材料未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或容量。(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適用對象或用途。(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二、食品用洗潔劑「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按食安法第28條:「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一)食品用洗潔劑已明確規範「食品級」或「無毒」字樣,不論出示任何證明皆不得標示,同義之英文字眼亦同。

(二)不應標榜任何「抗菌、制菌、殺菌、滅菌」等字眼。如欲強調,建議業者於標示中明確說明抗菌成份之添加,係使清潔劑本身不會繁殖細菌或等同詞義之文句。

(三)「天然」或「有機」字樣則為有條件開放標示(詳如附件)。自10711日起,宣稱其原料為「天然」或「有機」時,即應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業者應檢具相關證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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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