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包裝奶精產品於106年7月1日以前製造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三、相關規定可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官網/食藥安教育宣導/食品宣導/食品標示及廣告法規彙編手冊(網址:https://www.fds.taichung.gov.tw/1882482/post)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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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的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是否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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