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積極防治齲齒,使消費者能透過飲食增加該營養素之攝取,衛福部食藥署爰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使消費者於購買該類產品時,取得其添加氟之資訊、注意事項及其營養標示。
二、 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醒語及營養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
(二)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醒語字樣。
(三)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營養標示,且應加標產品之總氟含量。
三、前點食品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四、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五、更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相關規定可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官網(https://www.fds.taichung.gov.tw/1882482/post)/食藥安教育宣導/食品宣導/食品標示及廣告法規彙編手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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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除了一般食用鹽以外,還有包裝食用氟鹽,有關食用氟鹽的標示有何規定?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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