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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限制?

一、「廣告」限制:
(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不在此限,惟其仍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非屬廣告範疇:
1.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2.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3.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4.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
二、「促銷」限制:
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