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就公告品項,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卻沒有標示,一經查獲,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或第10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規產品依據食安法第 52 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該產品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將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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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使用基改原料卻沒有標示,會怎麼樣被處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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