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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1)藥商(局)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實體店面藥商許可執照,再行申請辦理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登記,經各縣市衛生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2)藥商(局)得於網際網路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部份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體脂計 □保險套 □衛生棉條 □醫療用衣物 □酒精棉片 □優碘棉片□外部使用非吸收式紗布或海綿球□醫療用黏性膠帶及黏性繃帶□硬式透氣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 □軟式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醫療器材軟體□血壓壓脈帶□月經量杯□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耳鼻喉佈施藥裝置(第二級品項:詳如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函)。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27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 點閱次數: 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