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商:
1.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
2.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
3.領有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
4.執行西藥冷鏈製劑批發、輸入及輸出之販賣業藥商
5.西藥原料藥製造廠(含外銷專用)
6.執行西藥原料藥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藥商
7.經持有西藥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授權輸入或輸出製劑之販賣業藥商
8.批發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公告非屬血液製劑、疫苗或肉毒桿菌毒素藥品者之販賣業藥商
9.批發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之製劑之販賣業藥商
10.批發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之必要藥品之販賣業藥商
二、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之藥商:
1.批發藥事法第八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之販賣業藥商
2.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批發製劑予逾十家其他批發藥商之販賣業藥商
三、上述對象以外,經營西藥製劑批發、輸入或輸出之藥商,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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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GDP)施行時程?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12
- 發布日期: 2025-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醫粧組
- 點閱次數: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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