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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務機密維護基本要領

(一)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二)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三)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四)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得對人談論。
(五)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六)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七)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八)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應以無機密為限。
(九)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密資料。
(十)非依權責,不得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十一)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十二)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
(十三)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探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主管部門反映。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9
  • 發布日期: 2018-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