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月11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年11月1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17時共計8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貳、偵處情形
一、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孫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定2年之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三、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次處分。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孫以協助總務課製作會議資料為由申請加班,主管人員因未能掌控部屬當日之工作狀況,致未能將其申請予以核退。
二、未落實加班查核作業
小孫當日擔任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事實上不可能另至該機關加班,如該機關如能落實加班查核作業,當日即可發現異常,機先處理。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落實實質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申請加班,須依其每日工作量及實質內容加以審核,而非流於形式;機關應制定加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由人事機構不定期(包含假日)辦理抽查。另針對同仁申請於假日至機關加班,或申請於機關外加班之情形,單位主管應不定時進行督訪,除瞭解同仁加班狀況,適時予以協助外,並可收嚇阻之效。
二、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主管人員應注意同仁生活交往狀況,善盡監督考核之責,如發現屬員有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之情事,應即時予以適當輔導,機先防範違紀情事發生。
三、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利用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向機關同仁加強宣導相關加班費請領之相關規定,使同仁瞭解詐取加班費所應負之法律責任,避免因一時不察或心存僥倖而觸犯法令。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廉政專區
> 廉政宣導
廉政宣導案例-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班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9
- 發布日期: 2018-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