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B號函、衛生福利部108年3月27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383號函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2條規定辦理。 2.轉知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