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4月9日公告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將其他食品製造業全數納入規範;並為配合前述規定,發布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
管理人員設置辦法」,針對資本額未達3千萬之食品工廠設置的衛管人員資格,新增可由食品業者選取工廠內適合之高職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得任衛生管理人
員之規定,期藉由資深員工豐富之實務經驗與專業技能,強化食品工廠衛生管理。
另為擴大宣導效能,簡報亦公布於食藥署網站食品業管理專區(路徑: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業管理 ),食品業者可逕自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