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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行制度針對牛、豬肉品之產地標示如何規範?針對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之美國豬肉進口,產品標示規定怎麼標?如查獲不實如何處分?

一、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凡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皆應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屠宰國)。
二、另因應中央美豬美牛之開放進口,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是完整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凡販售「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皆應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屠宰國)。
三、如未依規定標示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完整包裝食品)或第25條第2項(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標示不實者,依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0
  • 發布日期: 2020-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