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食藥安教育宣導 > 食品宣導 > 食品標示、廣告及販售相關知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識別規則


第一條

本準則本規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本規範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補充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取代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上開句,均不認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以下幾種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緩解,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改善或降低導致疾病相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六條

本準則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