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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111.01.01實施)

巧克力標示
巧克力標示

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製造之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必須達一定百分比,才能標示為巧克力!

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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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