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特定條件者可辦理免驗。
二、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皆應依食安法規定申請申報查驗,並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確實標示。
三、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或未依規定標示,皆可依食安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詳細內容請見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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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食品是否需要查驗登記?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5
- 發布日期: 2022-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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