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論資本額之大小,應投保本保險之業別及規模如下:
(一)製造、加工或調配業:
1、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造業。
2、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二、最低保險金額: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整。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400萬元整。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0元整。
(四)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
三、若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四、食品業者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則無需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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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投保本保險?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9
- 發布日期: 2023-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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