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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標示規定為何?

一、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二)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三)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二、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三、相關規定可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官網(https://www.fds.taichung.gov.tw/)/食藥安教育宣導/食品宣導查詢。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