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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裝食品如:糖果,是否可以免部分標示?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1日公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針對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本規定豁免產品部分標示,並自110年9月1日公告日起生效。
一、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有效日期。
(三)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五)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二、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 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得以「QR Code」或其他 電子化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 或等同意義字樣。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