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食藥安教育宣導 > 食品宣導 > 食品標示、廣告及販售相關知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110.01.01實施)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102.10.02實施)

主圖-含豬、牛原料食品標示(販售)
主圖-含豬、牛原料食品標示(販售)

1. 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的食品,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 自102年10月2日起,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