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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104.07.31實施)

主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主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1. 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2. 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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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