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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為品名之一部分(111.07.01實施)

主圖-食品品名標示
主圖-食品品名標示

1.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公告修正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2. 上開規定自1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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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