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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110.01.01實施)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101.09.12實施)

主圖-含豬、牛原料食品標示(餐飲)
主圖-含豬、牛原料食品標示(餐飲)

1. 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的食品,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 自101年9月12日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不為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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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