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的食品,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 自101年9月12日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不為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1. 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的食品,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 自101年9月12日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不為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