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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111.07.01實施)

主圖-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主圖-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自111年7月1日起,
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熟食供應」等同字義之醒語。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寬各不得<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各不得<2公分。

規範對象:包裝產品、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產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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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