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11年7月1日起,
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熟食供應」等同字義之醒語。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寬各不得<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各不得<2公分。
規範對象:包裝產品、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產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自111年7月1日起,
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熟食供應」等同字義之醒語。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寬各不得<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各不得<2公分。
規範對象:包裝產品、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產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