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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112.01.01實施)

主圖-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主圖-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
• 修正總咖啡因含量標示對象(新制:非僅咖啡飲料類為咖啡因含量規範對象。只要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亦納入),並新增 QR Code 等電子化方式作為標示方法之一。
• 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1公分。
• 以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者,應於電子化標示等上方或下方位置,註明「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現場應設置可讀碼之行動裝置。

除上開說明係11211日生效,其餘茶葉原料原產地(國)及果蔬品名標示規定等,為自10910月即施行之法規。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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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