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安專區 > 自主管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0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   肉類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及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該類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三)   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及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該類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四)   水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及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該類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   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   黃豆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   小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十)   玉米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輸入業者及「氯化鈉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二十)蛋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十一)食用醋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十二)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

(二十三)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

(二十四)其他食品業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十五)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

二、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其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非追不可)網址:https://ftracebook.fda.gov.tw/index.aspx,如有操作問題請洽:0809-091-008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5
  • 發布日期: 202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