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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依據「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申請注意事項」第6點第6款,辦理現場評核時,應同時抽取產品送該署認可之檢驗機構依衛生標準檢驗。該產品檢驗項目,現行係參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881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之「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檢驗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最確數。

11071日起申請食藥署「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業者(以該署計畫委辦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其產品檢驗項目參酌前揭衛生標準之規定調整如下:

(一) 供應之餐點皆屬烹調後立即食用者,須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桿菌。

(二供應之餐點包含烹調後以冷藏或低溫保存者,除須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桿菌外,尚須驗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8
  • 發布日期: 2022-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