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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食品要注意什麼

一、 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具稅籍登記之食品業者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且每年線上確認內容正確性。上開規定可參閱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網址(https://www.fds.taichung.gov.tw/2282491/Lpsimplelist)。
二、 包裝食品中文標示:販售完整包裝食品應有繁體中文標示下列資訊(字體長寬需≧2毫米):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 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 原產地(國)。
(七) 有效日期。
(八) 營養標示。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三、 產品資訊揭露:網路販售商品應符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 應記載事項:商品資訊(含投保產品責任險、委託/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 、款方式說明、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商品交付地/期日/方式、商品訂購數量上限、受領物檢視義務、消費爭議處理、訟訴管轄、企業經營者資訊。
(二) 不得記載事項:拋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任意解除契約、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等。
四、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五、 進口食品要申請查驗:攜帶或網購國外食品在本國網路平台販售者,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六、 保存來源文件:為確保食品可追蹤追溯,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至少5年。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