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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於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二、針對市售完整包裝蜂蜜產品,應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依其所含蜂蜜量的多寡來標示產品品名。
(一)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若有添加糖(糖漿),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三)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四)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6
  • 發布日期: 2025-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流通組
  • 點閱次數: 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