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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使用特定魚種為品名之相關產品標示」。

重申「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

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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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9
  • 發布日期: 2023-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產製組
  • 點閱次數: 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