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
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重申「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
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