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並於113 年 06 月 19 日公布
一、制定目的
健全再生醫療製劑之全生命週期管理,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嘉惠病人並促進再生醫療產業發展。
二、制定重點
1. 明定再生醫療製劑之定義及分類,並規範再生醫療製劑業者與查驗登記之規定。
2. 針對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之再生醫療製劑,制定有附款許可制度,以滿足迫切需求。
3. 規範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提供者知情同意與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製劑製造、運銷應遵行之規定。
4. 規範再生醫療製劑之上市後安全監視及供應流向資料之保存,以強化上市後品質與安全監督。
5. 明定再生醫療製劑藥害適用之救濟規定,保障病人權益。
三、旨揭條例尚未定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四、相關資料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專區>藥品>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專區
連結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400&r=1006775603